
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的一般性規定中,美國國會指明六項訴訟中的花費(expenses)被視為成本(costs);而在美國著作權法第505條賦予聯邦法院在著作權訴訟中判決敗訴方須賠償勝訴方「全部成本」(full costs)和合理律師費用的裁量權。則前述美國著作權法賦予法院「全部成本」的裁量權是否超越一般性規定的六項訴訟花費? 201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Rimini St., Inc. v. Oracle USA, Inc.案,基於法律條文和判決先例指出著作權法第505條所稱「全部成本」的「全部」僅是用於形容數量(quantity or amount),而未將「成本」擴張超出一般性規定的六項訴訟花費範圍;因此,法院僅得在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的法定成本中酌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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