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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B專利舉發結果出爐後,當事人是否適格向CAFC請求救濟? ─ 比較美國與台灣專利複審/舉發制度

在美國,當專利複審(相當於台灣「專利舉發」制度)申請人對USPTO的審查結果不服,欲對該行政處分向美國法院提起上訴時,因美國憲法的限制,並非所有申請人均具有「當事人適格」。換句話說,若申請人不具美國憲法所規定得向法院提起上訴的資格,USPTO的處分即為最終決定,無法再向法院請求救濟。但是,如何判斷申請人是否取得當事人適格即生眾多解釋上的爭議,因此,CAFC近年來持續以判決說明之。本文將介紹美國相關案例,並納入台灣「專利舉發」程序一起比較,以提供完整的制度爭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