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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國專利法第289條損害賠償規定的製品 — 軟體產品可否成為GUI的相關製品

因為Apple v. Samsung[1]的世紀訴訟,使得沉睡了百年之久的專利法第289條又有機會發揮了它的潛能了。傳統上,第289條被解釋為被告向原告提供整個產品的利潤,但隨著多元件產品的發展越來越普遍,相關製品不一定是販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可能是該產品的某一個零組件。這幾年,在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美國法院意識到正確定義「製品」的重要性,而且這個問題已更加複雜。

※本文摘錄自[解析美國專利法第289條損害賠償規定的製品–軟體產品可否成為GUI的相關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