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侵權物、或已經完成國內實施之必要準備,則侵權人可以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先使用權,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該先使用權之限制有二:一是如果用於該實施行為之技術乃從專利申請人所得到,且未滿一年,並經該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二是侵權人僅能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過,司法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是侵權人常不易證明「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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