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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於中國使用商標時的「不」

商標是產品或是公司自直接可見的外觀,因此公司多會自行創設商標,以作為使用者辨識產品真偽的依據。然而於中國大陸,因政治因素,對於某些標誌予以特別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以下是一些在中國大陸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範疇的詳細敘述。

中國商標法基本規範

中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國商標法第11條則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誌註冊的標誌: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組局於2010年8月19日頒佈《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於第一部分的法律依據中,對於對含有與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應當依照中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此時的相規定係指前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二)、(三)、(七)、(八)以及第十一條第(一)(三)規定。
另於第二部分規範審理標準如下:
(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 “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品質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七不四要原則

前述均僅是純敘述,若商標涉及「中國」與「國」時的基本處理,無法窺見詳細的敘述,因此分別針對各該項,提出更詳細的說明如下:

對於引用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是近似作為商標使用的申請案,初步可以通過審查應備具四要件:

雖然中國商標法中部分規定隱含著社會主義的色彩,但從其規定的敘述中,也已經可以追上世界司法潮流腳步。畢竟商標的使用,不可以與國內或國際通用名稱產生混淆,或是有誇大不實使用的狀況,這均是各國的基本原則。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