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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台灣專利法修正關於新型、設計與過渡條款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型專利

因應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修改,以及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間的相同與差異之處,相同處可準用發明的規定予以整併,但也因為有不同處,所以新型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一併修正與調整。將關於新型的修正重點予以簡單整理如下:

設計專利

此修法將「新式樣」名稱,予以修正與世界潮流貼近的「設計」一詞。同時間,新增可以提出設計專利申請的客體,以及新增衍生設計與部分設計的新制度。也因為衍生設計新制度的確定,聯合新式樣制度予以刪除。現將設計專利修法重點予以檢檢敘述如下:

過渡條款

法律於修改後,為因應跨越兩法律的適用狀況,於是將此種跨越兩個法律適用時間的案件處理方式,予以規範於附則,以利申請人明確知曉案件的處理方式,避免產生誤會。而TIPO對於過渡條款的規定已經有完整且清楚的說明文件,連結如下:https://www1.tipo.gov.tw/patents-tw/cp-863-883567-7de96-101.html

結論

台灣此次專利法修法的幅度非常大,為整部專利法的修整,新增的規範,諸如回復權利的規範、最後通知的操作、舉發要件的調整,部分設計專利、成組設計專利與衍生設計專利…等都是舊法並未規範的事項,因此,相關細部操作規範與原則,尚待審查基準的公布,方能全面知曉。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