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美智權報│專利申請│商標申請│侵權分析│智財權顧問│專利佈局│美國專利 - https://naipnews.naipo.com -

TIPO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試辦計畫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目的

雖然台美PPH試辦計畫已經啟動,但因為台灣審查進度緩慢,導致運用PPH程序,請求美國案件加快審查的美意無法達成。為此,TIPO遂提出下述,促進申請人運用台灣的審查結果,向與台灣簽署PPH試辦的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案,藉由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簡稱TW-SUPA」,儘速取得台灣案的審查結果。

試辦啟動日

自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期間:

試辦期間為6個月,TIPO將於屆期前依據實施成果,評估是否持續或進行修正,另TIPO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

要件

  1. 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係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該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局限於與TIPO有簽署PPH試辦計畫專利局。目前僅美國與TIPO有簽署PPH試辦計畫,因此,適用的客體僅限於發明申請案(utility patent application)。不包括暫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植物申請案(plant application)、新式樣(design application)、再發證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進入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 或有秘密命令之申請案(application subject to secrecy order)。
  2. 提出請求之時點,不得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3. 台灣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
  4. 台灣申請案於提出時,若該申請案尚未公開者,必須依專利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申請提早公開。

應準備之文件

  1. 申請書
    須載明欲審查的台灣申請案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受理國家、申請案號與申請日。
  2.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係足以證明外國對應申請案已提出申請,並取得申請日及案號,且已指定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例如USPTO發出的FilingReceipt。
  3. 提供至少2篇申請人認為最接近發明之先前技術,並提供請求項與該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若先前技術屬專利文獻,原則上,TIPO可自行取得該專利文獻,申請人無需檢送;若先前技術屬非專利文獻時,則申請人必須檢送。先前技術原則上不須檢送中譯本,但審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
  4. 申請規費每件新台幣4,000元。

程序事項

審查結果發出日期估算方式

各技術類別每月可處理件數上限

(1)機械類(主要IPC領域為B、F)及生活日用品類(主要IPC領域為A、D、E)申請案,每月處理件數各以8件為原則;

(2)半導體類(主要IPC 領域為H01L、H01S)、資訊類(主要IPC 領域為G06)、通訊類(主要IPC領域為H03、H04、G11C)、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主要IPC領域為G、H02)、生技醫藥類(主要IPC領域為C07、C12)、化工類(主要IPC領域為C類化學部分)及光電液晶類(主要IPC領域為G02F、G09G),每月處理件數各以4件為原則。

每個申請人的申請件數上限

申請與待辦案件情形公布

誠如第一段所述,此項措施是因應PPH而生的,必須申請案依循PPH程序踢出申請後,方能適用此項試辦措施。但此項措施一定會發生排擠的現象,屆時申請人是否會大批提出申請,尚待案件狀況後續發展。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