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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五》小心!不要隨便主張補償金!

發明專利申請人要主張補償金時,必須注意自己申請案的狀況,切記不要亂發主張補償金的信函,以免落入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處罰行為之一。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A公司從事「門板」設計,尤其是特殊花紋樣式與結構的產品,更是業界聞名。為能確實保護公司的產品,A公司在專利申請上不遺餘力的提出申請,且取得多件專利權。期間,A公司曾經向同業B公司收到專利補償金,以補充公司的損害。在食髓知味的心理下,於是以另一個申請中的專利權向C公司主張補償金的追索,不料卻踢到鐵板。A公司就很奇怪,為何這次沒辦法要到補償金,專利制度不是保護發明人的嗎?因此怨聲載道。

專利制度真的是如此嗎?這恐怕要先看A公司第二次所主張的權利是那一種,才能了解為何不可以主張。

綜上所述,發明專利申請人要主張補償金時,必須注意自己申請案的狀況,切記不要亂發主張補償金的信函,以免落入公平交易法規範的處罰行為之一。

備註

  1. 專利法第120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
    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2. 專利法第142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