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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七》台灣判決在中國執行注意事項

各位讀者應該還記得作者於《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五》 中國專利權歸屬在台灣司法如何判定一文中提到中國專利權的審判管轄權,那在取得該項判決後,可以以該決執接拿到中國去執行嗎?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這期將會為各位說明。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首先,台灣的判決可中國執行嗎?兩岸間的交流一直處於正常又緊張的狀況,對於司法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已牽涉到雙方司法權獨立的爭議。為秉持世界互惠原則,中國在1998年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開始,接續分別在1999、2001以及2009年制訂【最高人民法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關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有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和【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直到2015年6月29日公告最新規範,取代前述三項規範,最新規範名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中國承認台灣的判決可於中國執行,但必須經過認可後方可執行。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