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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申請案與可專利性有實質相關連先前技術之呈報義務

只要誠實且善意提交先前技術,不論該先前技術文件是否果真對申請案請求項可專利性具有實質相關連,都已經充分合乎法規要求。若呈報義務人知曉與申請案請求項可專利性具有實質相關連的先前技術,而施行詐騙行為或企圖為之,或是基於惡意或蓄意誤導而違反呈報義務者,對於專利申請案與專利權的影響非常大。雖然USPTO不會主動調查,但若是經他人舉發後屬實者,申請案不會被核准;而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也會構成專利權瑕疵,法院判決可能會不允許該專利權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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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人的要求義務,除了申請人 大 / 小 / 微 實體確認外,尚有申請人知曉對於請求項對應技術內容的可專利性,有實質相關連的先前技術,必須在申請案被廢棄或是公告前,加以呈報美國專利商標局,若未誠實呈報者,專利申請案將不會被核准,即使已經獲得證書,也可能因為舉發或是訴訟而導致專利權失效。美國37 CFR 1.56 清楚規範這項義務,茲分呈報義務人、呈報時間點與可能呈報文件…等項目,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