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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網站之網頁資料可作為廢止案件的證據資料嗎?

有權利便有義務,如果註冊商標取得了商標權,也必須遵守商標法中的「商標使用義務」(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然而,怎樣才算「使用」商標?什麼樣的資料才適合用作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