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東南亞十國的商標審查標準朝向一致性,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秘書處於2020年4月出版了《東協商標實質審查共通準則》(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Second Edition)(第二版)[1],介紹了各國商標註冊要件審查標準中仍存在的一些差異之處。本篇先介紹汶萊和柬埔寨商標法中,關於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

汶萊和平之國(Brunei Darussalam)
汶萊原由英國統治,1984年和平獨立。汶萊和平之國的商標法,為2000年之商標法,最新一次修正為2017年。其商標法就註冊要件的規定,原則上區分了「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和「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商標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規定於汶萊商標法第6條[2],包括:「
1.(a)不符合商標之申請標的;
(b)不具識別性;
(c)商標僅由下列符號或標示所構成,其在交易上,乃指示相關產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製造時間等,或商品或服務之其他特性;
(d)商標僅由下列符號或標示所構成,其已成為現行語言上之慣用語,或在交易上善意且已建立之運作中成為慣用語。
但上述(b)、(c)、(d)情況中,如果在註冊前已經經由實際使用取得識別性,仍得以註冊。
2.商標之符號僅由下列元素所構成:
(a) 商品性質本身所導致的形狀;
(b) 商品形狀乃是未達到技術結果所必須;
(c) 該形狀對該商品給予實質價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不應註冊:
(a)違反公共政策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則;
(b)具有欺騙公眾之性質。」
不得讓人誤以為與王室、蘇丹、國家元首有關
由於汶萊屬於回教國家,且有國王(蘇丹),故相對保守,其特別在商標法第7條規定,不得有使用或損及王室或統治者標記的商標。
下列情形之一,商標不得註冊[3]:「
(a) 代表汶萊徽記、軍備和或汶萊王室,包括皇家武器、國家紋章、王室徽章、徽章和其他徽記,或任何與上述項目類似而會造成混淆者;
(b) 代表皇家王冠和蘇丹,以及國家元首(Yang Di-Pertuan)之標準或其他任何皇家標誌,或任何色彩模仿;
(c) 代表蘇丹和國家元首,或王室成員或其任何色彩模仿;
(d) 任何可能使人相信該詞、字母或裝置的申請人,曾經或最近曾獲得皇家贊助或授權;
(e) 任何《標誌和名稱(防止不當使用)》法案(Emblems and Names (Prevention of Improper Use) Act)第2條所明訂之名稱或標誌,或其任何色彩模仿,均不得註冊,除非由蘇丹或國家元首或王室成員(視情況而定)同意。
(2) 商標內容包含或由汶萊達魯薩蘭國之國旗所構成,該商標的使用會產生誤導或令人感到冒犯。」
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在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中,則與一般國家相同[4],包括:
-
- 與註冊在先在先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 對著名商標擴大保護:與一使用在先的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縱使不是想註冊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但欲註冊商標之使用會乃利用著名商標之知名度,或者損害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 對於在先的未註冊商標,倘若汶萊有其他法律給予其交易上使用之保護,不得註冊。
- 若欲註冊之商標,會侵害其他著作權或註冊之設計權,亦不得註冊。
其中,汶萊有一特別規定,倘若一個在先註冊之商標,因為屆期不延展而消滅時,其他新商標申請時,在一年以內,仍要考量是否與該消滅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除非該國智財局認為,在該商標屆期之前的二年內並沒有真正被使用[5]。
對於著名商標與混淆誤認之虞,汶萊智慧財產局提供了一個代表性案例。該案例為「Starbucks Coffee vs. Star Back Café」。以下為該案例的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