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作為全球藥品監管的權威機構,對於藥品的審核流程在國際間有著指標性的影響。根據美國《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第505條款,針對小分子藥物,FDA提供了三種主要的新藥(New drug)申請途徑,分別為505(b)1、505(b)2和505(j),每種途徑各具特點,並適用於不同類型的藥物申請,505(b)1及505(b)2又可稱為「新藥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NDA),505(j)則可稱為「簡化新藥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各國公司在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時需考量適當的申請途徑,以便達到最快速且經濟地通過FDA審核程序的目標。以下將解析這三種申請途徑的背景、特點、適用範圍及常見專利態樣。

505(b)1:開創全新藥物時代
申請背景及流程
505(b)1是為了全新藥物或開創性藥物開發設計的申請途徑。此途徑專為需要完整臨床數據支持,適用於開發新穎化學實體(New chemical entity,NCE)或創新的藥物應用,可稱為原廠藥或專利藥(若具有專利保護)。若選擇505(b)1途徑,意味著需要從零開始進行研發,包括前期的化合物篩選、動物實驗以及多階段的臨床試驗,整個過程往往需要數年的投入。這類新藥開發的失敗率較高,在臨床試驗階段可能解盲失敗,但回報豐厚,因此吸引了不少研發實力雄厚的藥廠。
特點
原廠藥或專利藥高門檻的要求,這意味著505(b)1的途徑要求提交詳細的臨床數據,以全面證明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發過程中可能需投入大量資金和時間,進行廣泛的實驗和臨床試驗,並且根據需要,可能需要多國多中心的臨床試驗。高風險通常代表高報酬,藉由成功通過505(b)1審核的藥物通常享有較長的市場獨佔期,使研發藥廠能夠在該藥物的獨佔期內獲取較高的利潤。然而研發過程耗時且昂貴,且藥物上市的不確定性較高,失敗率也較大。若無法證明藥物的安全性和療效,則無法獲得FDA的批准。
適用範圍
505(b)1通常適用於全新化學結構,對於從未上市的全新化學結構的活性藥理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API),505(b)1是唯一適用的申請途徑,而API專利也經常是原廠藥的核心專利,通常布局時間較早且保護範圍較大。針對已知藥物的新用途或新適應症,例如發現現有藥物的額外療效,並希望藉由改變適應症、給藥途徑或劑型來提升療效,可選擇505(b)2途徑,然而若是變更太大,FDA可能要求須以505(b)1途徑進行申請。
505(b)2: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申請背景及流程
505(b)2途徑提供了一條利用現有藥物數據的快捷申請途徑。該申請途徑允許藥廠引用已上市藥物的數據,例如原廠藥的臨床數據,並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研究結果,來證明該新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05(b)2途徑的靈活性較高,特別適合對已上市藥物進行改良或應用在新適應症上的情況。
特點
505(b)(2)途徑為藥物研發提供了一條相對便捷且具成本效益的選擇。相較於505(b)(1),其靈活性更高,申請者可善用原廠藥既有數據,僅需補充必要的臨床數據,以證明其改良藥物的有效性與安全性,大幅縮短研發時程並降低成本。失敗風險較低是505(b)(2)的另一項優勢,由於可引用部分既有數據,臨床試驗規模較小,所需時間也相對較短。這使得研發風險降低,失敗率相對較低。然而,505(b)(2)途徑的競爭激烈程度不容小覷。由於其上市速度較快,吸引了眾多藥廠爭相投入,特別是針對常見疾病的改良藥物。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產品上市後不易獲得長期商業獨佔優勢,申請者需具備更強的市場行銷能力和產品差異化策略,例如針對無法口服的病人,變更藥品給藥途徑為注射劑。
適用範圍
505(b)(2) 途徑主要適用於對已獲核准藥物進行改良的情形,例如:改變劑型、調整配方、開發新適應症或改變給藥途徑等(如將錠劑改為注射劑),也常相應產生圍繞核心專利(例如API專利)的各種衛星專利(例如:劑型專利、用途專利、配方專利…等),可透過專利組合的策略強化保護力道及延長產品保護周期(請參考北美智權報:「專利師劉家豪:生醫新創須知的五大智權攻略」)。然而,申請者仍需證明其改良產品相較於參考藥物(reference listed drug)達到法定標準,才能順利取得藥證。
505(j):加速學名藥上市
申請背景及流程
505(j)途徑是專為學名藥(即仿製藥)的申請設計。學名藥是指與原廠藥在活性成分、劑型、給藥途徑和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完全相同或相似的藥物。根據FDA規定,學名藥的申請者僅需證明其產品與原廠藥具有生物等效性,而無需再重複進行完整的臨床試驗。這種簡化的申請程序使得學名藥的開發成本和審核時間大幅縮減。
特點
505(j) 途徑因其審核程序較為簡便,且開發成本相對較低,成為許多藥廠進入市場的選擇。由於學名藥只需證明與原廠藥具有生物等效性,即可申請上市,因此審核過程較505(b)(1) 和 505(b)(2) 更為快速。然而,由於學名藥的申請門檻較低,市場競爭也相對激烈,加上學名藥普遍較低的定價策略,使得學名藥市場的利潤空間相較於原廠藥較為有限。
適用範圍
505(j) 途徑主要適用於原廠藥專利已過期或即將過期的情況,學名藥廠可透過此途徑申請生產學名藥。選擇適合的申請途徑對於藥廠而言至關重要,需綜合考量藥物特性、研發資源、市場競爭等多方面因素。藥廠在法規決策時,應根據自身資源與市場狀況,權衡研發時間、成本及市場回報,以選擇最適合的申請途徑。
結語
505(b)1、505(b)2和505(j)是FDA提供的三種不同的新藥申請途徑,各自針對不同類型的新藥申請需求。藥廠可根據其產品的技術創新度、研發成本、預期的市場競爭狀況,來選擇最適合的途徑,也要考慮專利連結制度(patent linkage system)對取得藥證時程影響。藉由合理選擇法規途徑、諮詢專業的臨床研究委託機構(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適當的專利策略及適應症挖除(carve-out indication)等等,藥廠可以在保障產品品質和市場競爭力的同時,有效縮短藥物上市時間,加速其產品的上市並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治療選擇。
參考資料:
- https://www.fda.gov/drugs/types-applications/new-drug-application-nda
- https://www.fda.gov/drugs/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drug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patents-and-exclusivity#:~:text=Patent%20information%20is%20required%20to,is%20not%20considered%20timely%20filed.
責任編輯:吳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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