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專利局(JPO)審判暨上訴部自2006年起,每年均召集企業智慧財產權實務操作者、專利律師、律師及專利局行政法官等多方代表,組成「審判暨上訴實務研究會」(Trial and Appeal Practitioner Study Group) (下稱《研究會》)。此《研究會》旨在透過對具代表性之審判及法院裁判案件進行多角度分析,進而形塑審查與審判判斷的準則及將其細緻化,以提升日本智慧財產制度的透明度與預測性。

2024年度的《研究會》報告 (下稱《報告》)共涵蓋六大領域(機械、化學一、化學二、電機、設計與商標),每領域各討論一項共通主題與一件具體個案,成員包括42名委員與5位法院觀察員,討論重點集中於進一步明確「進步性判斷」、「補充實驗資料可採性」、「設計相似性」及「近似複合商標的判定」等實務焦點。

專利領域分析
(1) 機械專利:於公開實施發明判斷進步性的挑戰
《報告》指出,相較於文獻發明,證明「公開實施發明」的進步性較為困難,尤其是在產品僅外觀可視、內部構造難以拆解分析時 (像是只供展示的產品),需仰賴間接證據(如模具圖、證人證詞等)組合構成「合理邏輯鏈」,以佐證其技術內容。
在使用間接(輔助)證據來證明一項公開實施的發明時,證據可以為基於各種不同形式的證據,例如不同的產品、模具圖、目錄和證人證詞。然而,這些證據的「同一性」(identity of evidence) 是有疑問的。一般來說,證據的同一性很難被嚴格證明,但如果能夠在法庭上提出合理的同一性證據,在許多情況下證據的同一性便有可能得到確立。那麼,即使每項單一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公開實施發明的事實,但透過使用多項證據並提供合理解釋,該事實也很有可能被承認。
(2) 化學專利一 (一般化學):參數與數值限定發明,三大審查觀點交錯判斷創造性
在處理以參數或數值範圍構成要件的發明時,審查上須同時考慮三個環節:(1)是否容易想到(easily conceived)、(2) 所欲解決課題之新穎性與技術意義、(3) 技術效果是否具不可預測性與顯著性。《研究會》成員指出,在該技術領域中,「參數或數值限定的技術意涵」往往與被引用發明間的關聯性密切,而是否構成創造性,關鍵在於其是否超越可合理預期之範圍。
此外,若主引證發明與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或解決問題不一致,則更需仔細考量該「不一致性」是否削弱推導創造性的基礎。這也顯示,傳統以「是否可由引證文獻導出」的線性思考已不足,必須導入「全貌性技術判斷」模式,對比引用文獻、申請案與公知技術三方技術關係。
(3) 化學專利二 (製藥和生物技術):用量設計型藥品發明,補充數據採納的界線愈加清晰
在涉及「劑量設計」的醫療用途發明中,申請人常在提交後再補充藥效實驗數據。然而,《研究會》成員指出,除非原始說明書已明確揭示該用量配置的技術思想,否則這類補充資料通常不被納入創造性判斷。尤其當補充數據試圖證明某用法具「意想不到效果」時,法院將嚴格要求其與原始揭示內容具有一致性。
法院並進一步強調,在此類補充資料的判斷上,應優先以「申請日當時技術內容所能導出之效果」為基準,而非後見的結果。此一立場與日本最高法院2019年判決精神一致,確認「以被引用發明與既有技術狀態為對比對象」之必要性,避免事後推論扭曲專利創造性門檻(詳見《附錄一》)。
(4) 電機專利:人為安排與心智活動之發明,專利適格性的技術化描述策略
今年的《報告》也針對是否涉及人類心理活動或非技術性安排之發明,具備「可專利性」進行深入探討。針對涉及心智活動或人為安排的發明(如預約系統、資訊顯示界面等),討論重點轉向「專利適格性」的判斷依據。《研究會》結論指出,僅宣稱使用電腦並不足以滿足專利適格條件;須具體記載訊號處理方式、資料流動架構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並說明該技術手段如何對應並解決特定問題。
實務上,申請人應從兩方面進行抗辯:一為主張本案不屬單純心理活動或任意安排,二為主張即便目的偏向心理層面,仍透過具體技術構成實現效果,具備技術貢獻。例如「點餐系統」雖表面涉及商業流程,但若能證明其包含獨特裝置互聯與資料流程處理,即可主張技術性與創造性。
設計與商標領域分析
(1) 設計:「判斷主體」對相似性認定的影響
在設計相似性的判斷中,研究指出「消費者」定義依產品屬性而異,例如建材類產品如屋瓦,其選擇主體為屋主,而非建造者。一般消費者著重整體印象與易見部位;專業者則偏重機能性構造與細部差異。故不同的判斷主體將影響整體與局部的觀察視角與相似性評價(詳見《附錄二》)。
(2) 商標:複合商標主要部分之抽取與判斷準則
對於結合既註冊商標與新增元素所構成的複合商標,討論重點為「主要部分」是否能抽出。成員觀察指出,若組成部分皆具辨識力,原則上均可單獨觀察;但亦需視實際交易使用方式、商標整體外觀與語音、意義整合性加以判斷。倘若新增元素僅為弱辨識性描述詞,則原註冊部分仍可能構成主要識別元素。
個案探討與司法判例總結
報告亦收錄6件實際個案之審判與法院判決,從「傳熱系統」、「鋰電池」、「止痛劑」、「預約支援系統」、「手提袋設計」、「池上製麵所商標」等,深入探討相關條文(如日本專利法第29條、第36條、第126條、設計法第3條、商標法第3條與第4條)的適用。這些判例對於補充資料的採納、設計變更與進步性關聯性、以及新舊商標組合的混淆可能性,提供審判實務具體參考指標。
JPO指出,除了日文版之外,《報告》之英文版摘要亦同步發布,以利全球用戶理解日本審判制度邏輯與趨勢。審判實務研究會的年度運作,不僅對JPO內部審查人員與審判官提供重要指引,亦強化制度用戶對日本智財保護機制的信心與預測性。2024年度《報告》所展示的多方視角、實例驗證與技術細節,已成為觀察日本智慧財產法制動向的重要風向球。
《附錄一》:藥品用途發明的補證標準─ 後補資料採納界線與司法實務趨勢
(1) 審查核心:是否與原始說明書之「技術思想」相連貫?
針對藥品用途發明(尤其為「劑量設計發明」),補充藥效試驗數據是否能在進步性判斷中被採納,一直是審查與訴訟攻防的關鍵爭點。根據2024年《研究會》分析,當申請人試圖藉由後補實驗資料證明某特定用量具「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時,專利有效性的關鍵在於:原始說明書是否已揭示此劑量構思之技術主張。
報告明確指出,若原始揭示僅停留在「任一常規用法」,例如「此成分已知可用於疾病X治療」,則事後補充「特定劑量下效果更佳」之數據,極可能因與原始技術思想無實質連結,而被排除於進步性審查之外。
(2) 法院裁判趨勢:技術效果之「預期可能性」成為排除依據
東京高等法院與知財高等法院於近年多件藥品用途發明訴訟中強調,補充數據如要具有效力,需證明其技術效果「在引用文獻中無法預期」,且其「不可預測性」非屬事後構造。
例如,若補充資料顯示劑量5mg可比20mg顯著減少副作用,僅在說明書中記載「本藥具低副作用傾向」者,即被法院認為無法與5mg具體數據建立正當技術連貫性。
(3) 日本與歐、美實務的差異
歐洲與美國雖也對補充資料設有限制,但相較日本略為寬容。例如美國允許申請人在後期提交補充資料來證明「預期效果」或回應審查意見,只要資料所佐證者可在整體說明書中合理推導即可能被接受。
而日本實務更偏重「申請當時即可預測」的邏輯連貫性,JPO與法院一致傾向將後補資料作為「補強證據」,而非「修補理論」,以防申請人於事後重新構建創造性理由。
(4) 建議:日後藥品專利申請之實務應對
- 初期說明書中應明確揭示劑量區間與預期效果關聯
- 若為劑量範圍主張,宜於初始階段即納入對照實驗與副作用數據
- 補充資料應強調與原揭示內容之一致性與技術邏輯串接,避免斷裂式論證
《附錄二》:設計相似性中的「消費者定義」演變 ─判斷主體的轉變與審查基準深化
(1) 問題背景:誰來判斷設計是否近似?
設計法中的「設計相似性」判斷傳統上依「一般消費者之眼睛」為標準,但何謂「一般消費者」,實際上深受產品性質與使用脈絡影響。2024年度《研究會》特別強調,產品類型的不同,決定了觀察者的視角與敏感度,進而影響設計相似性評估。
例如,若產品為「屋瓦」,則最終決策者通常為房屋所有人而非工匠;若為「精密工具」,則使用者即可能為專業技術者,其觀察重點與審美基準與一般消費者迥異。
(2) 實務演變:從「不特定大眾」走向「脈絡化消費者」
《報告》指出,近年法院與JPO審查部門均傾向採取更細緻的「脈絡消費者」視角。例如在建材、工具、醫療器材等案件中,將使用者分為「購買者(decision-maker)」、「安裝者(installer)」與「終端用戶(end-user)」三層級,並選定其中「具實質選擇權限者」為設計類似性的觀察主體。
此一視角轉變,有助於避免對專業用途產品之誤判,使評價標準更貼近真實市場機制。
(3) 第一印象法則與專業者觀察的張力
在大多數案件中,設計相似性仍遵循「整體印象評價」與「視覺顯著部位優先原則」。但若觀察主體為專業者,則會更重視結構性差異與機能對應,導致部分外觀相近但機能不同之設計被判定為「不相似」。
舉例而言,若兩款醫療導管僅差別在連接部卡榫位置,對一般患者毫無差異,但對醫療人員卻構成操作習慣差異,此時法院將傾向認為該差異具「顯著識別效果」。
(4) 影響與建議
- 設計申請策略上,需針對「預期購買者」進行設計差異佈局
- 對於同類產品族群設計,宜考慮系列外觀差異化,避免形成整體印象混淆
- 當對手設計發生類似爭議,須蒐集實際使用者(如醫師、建築師等)使用行為與判斷基準作為訴訟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