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引消費者目光,業者有時偏好以諧音字或流行詞彙申請註冊商標,譬如最近熱議的「順時中」便是一例。然而,這類創意極容易誤踩公序良俗界線或視為不具識別性,實不可不慎。

繼上期專欄討論道德條款之後,本篇透過這幾年爭議不斷的「雙十一」商標問題,探討兩岸在處理流行詞彙之商標申請上有何不同,以及其背後理由。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商標局網站檢索資料顯示,阿里巴巴早自2011年起,即積極以包含「雙十一」的字樣指定使用於眾多類別[1],至今為止(截至2020年6月7日)總計達135項之多,涵蓋「雙十一/雙11」、「雙十一/雙11狂歡節」、「雙十一/雙11網購狂歡節」、「雙十一/雙11購物狂歡節」、「雙十一/雙11全球狂歡節」、「雙十一/雙11狂歡夜」等商標。此外,阿里巴巴亦曾於2012年以「雙十二」及「雙12」字樣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35、38及41類[2]。簡單來說,不管是「雙十一」或「雙十二」,他人若在廣告、電信、教育等領域使用該等字樣,皆可能構成侵權。
面對阿里巴巴搶先將挾帶龐大商機的「雙十一」註冊為商標,京東也自2013年起提出多項包含「雙十一」字樣的商標申請案,指定使用於第35、38及41類。然而,阿里巴巴於2017年以「與類似服務之商標近似」為由(商標法第30條[3])請求無效宣告,導致京東此系列商標多半遭裁定無效;京東不服,便狀告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遂於2019年底做成五項行政判決,但就結果而言,京東幾乎是全盤敗訴。
在這一系列法院判決中,京東的涉訟商標以及阿里巴巴主張侵權的引證商標,分別如下表所示:
京東涉訟商標 | |||||
7525號判決 |
7526號判決 |
7529號判決 |
7527號判決 |
752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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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6498 |
15566606 |
15566477 |
15566750 |
1354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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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引證商標 | |||||
7525號判決 |
7526號判決 |
7528號判決 |
7525號判決 |
7526號判決 |
7528號判決 |
10136420 |
10140421 |
10136470 |
10140439 |
10140393 |
10136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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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重點
(2018)京73行初7525號、7527號、7528號及7529號判決
1.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兩者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係屬同一或類似服務群組而構成類似服務,雙方對此並不爭執。而在商標比對上,無論是哪一判決,法院皆認為屬於近似商標:
- 經圖形化藝術設計的訴爭商標「雙11·雙11」或「雙11·雙11上京東」,儘管其數字「11·11」與文字「雙·雙」為重合設計,但消費者仍可識別出「雙11·雙11」;此與引證商標「雙十一」、「雙11」或「雙11狂歡節」進行比對,訴爭商標明顯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或顯著識別部分,即「雙十一」與「雙11」,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有較大重合,容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或有關聯性。
- 純為文字的訴爭商標「京東雙十一」與引證商標「雙十一」或「雙11狂歡節」進行比對,前者明顯完整包含後者的文字或顯著識別部分,同樣容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或有關聯性。
2. 「雙十一/雙11」並未構成通用名稱
雖然京東認為「雙十一」與「雙11」已經成為網路及實體商業促銷活動的通用名稱,但法院在「廣告」、「電視廣播」等服務上,判定該等商標並非通用名稱。縱使部分訴爭商標中之「京東」二字,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及知名度,但礙於引證商標註冊在先,為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認,因此仍不宜准予註冊。
(2018)京73行初7526號判決
1. 指定使用之服務有部分構成類似,但部分不類似
在此判決,兩者商標經比對後,雖是屬於近似商標,但法院在類似服務之認定上,結果有些不同:
- 法院認同知識產權局此部分判斷,訴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動物訓練;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三項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4]未構成類似服務。並且除下列四項服務以外,其餘指定使用之服務皆屬於類似服務。
-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之「錄像帶發行;健身俱樂部(健身和體能訓練);玩具出租;遊戲器具出租」四項服務,雖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服務屬於同一服務群組,但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卻有相當差別,並未構成類似服務,因此撤銷被訴裁定,要求知識產權局就此部分重新裁定。
2. 「雙十一」及「雙11狂歡節」並未構成通用名稱
就此判決,法院判定在「培訓」等服務上,該等商標非屬於通用名稱。
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阿里巴巴的第10136420號商標經撤銷而失效,根據最新檢索資料顯示,第10136470號商標正處於「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其他引證商標未來是否能維持有效,仍有待觀察。
台灣方面:智慧局觀點
「雙十一」不得註冊為商標
自2014年起,台灣智慧局陸續收到多項包含「雙十一」字樣的商標申請案,其中即有阿里巴巴的「雙十一」、「雙11」及「雙11購物節」,但皆未予核准。智慧局駁回理由大致如下[5]:
1. 「雙十一/雙11」為娛樂性節日之代稱
「雙十一/雙11」意指每年11月11日,係源於網路及校園文化,並流行於大陸的娛樂性節日,通稱為「光棍節」,在該日不僅有為單身男女舉辦的眾多交友聚會活動,各大商家也會推出各類促銷活動。因此,該詞彙給予相關消費者的印象,係指向特定娛樂性節日或特定日期,並不具商標識別性,故申請商標時若未聲明不專用[6],即不得核准註冊。
2. 國內不少廠商於當日或之前舉辦購物活動
「雙十一/雙11」雖是最早由阿里巴巴旗下網購平台發起的促銷活動,但在申請商標當時,已有不少其他網路及實體廠商同時舉辦購物活動,該詞彙既是指向特定日期,也是競爭同業已經或極可能使用之用語,相關消費者亦僅認知為該時期舉辦的盛大購物活動,而未與特定商家產生聯想,因此,如賦予特定人對此詞彙之專屬及排他權利,將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
「雙十二」能否註冊為商標?
儘管京東目前在大陸難以獲准「雙十一」或「雙十二」商標,卻已於2018年向台灣智慧局提出「京東雙十二」及「京東雙12」的商標申請案,並獲准註冊[7]。這是否意味著「雙十二」字樣即能註冊為商標?細查審查資料便可發現,此二項商標皆需聲明不專用,亦即不得就「雙十二(簡體字)/雙(簡體字)12」文字主張商標權;換言之,「雙十二」依舊未擺脫作為特定日期之說明,自然無法單獨以此字樣申請商標。
結語
對照大陸與台灣對於「雙十一」商標申請案的態度,可以發現,大陸僅從「是否構成通用名稱」討論註冊可能性,台灣則是從「是否不具識別性」的角度判斷,排除範圍較為廣泛:不僅包括指稱特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也涵蓋說明性文字、非說明性標語、常見祝賀語、流行用語、成語等標識;因此,即使「雙十一」並非通用名稱,也可能屬於單純說明日期或流行用語,而不具識別性,前述智慧局裁定基本上係以此為由駁回申請,認為不宜由特定人獨占該詞彙。智慧財產法院過去也曾以「雖非通用名稱但為商品之直接說明」為由,認定申請人不得將「型男(傘)」此一流行用語指定使用於傘類商品[8]。
至於能否以「順時中」申請商標,智慧局近期也做出回應[9],認為流行用語在社會共識之下係表達特定概念,不僅應為社會共有,也不具備識別來源的功能;同理可證,「防疫五月天」以及「TAIWAN CAN HELP」亦屬於欠缺識別性的流行用語。不過,若是來自知名人物言談中的用語與詞彙,智慧局認為發想者有機會以此註冊商標,但仍需視申請時的實際情況而定,假使當時已成為流行用語,依舊無法獲准。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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