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1:設計呈現上一般要件與表現形式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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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創新已成為當今的新資本,智慧財產權可以為人類的創意和創業群體創造財富。例如,2023年東協的智慧財產申請量出現了令人矚目的成長,WIPO全球創新指數預測,東協領先品牌的市場價值,將大幅成長至2,500億美元以上,強而有力地呈現東協無形資產價值的攀升。

其中美學吸引力是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關鍵因素之一,產品或服務的成功通常受到其視覺外觀的影響。對於想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是來說,如何保護其智財權至關重要。在東南亞,「設計權」是常被忽略的智財權保護手段。因此,《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以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本次將透過北美智權報共分5期(382-386),分文介紹「設計的呈現」、「指定物品」、「一案多設計」等形式要件的共通準則;本次382期將先介紹在設計呈現上一般要件及表現形式上的共通準則,盼能提供給國內廠商及專利業界在東協成員國中申請註冊設保護時作為參考。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設計的呈現上的一般要件

外觀設計的表現是工業設計註冊申請的重要部分,該呈現的目的是公開請求法律保護的外觀設計。該呈現是必須在申請一起提交的形式要件,但它直接關係到符合外觀設計定義、設計工業適用性和外觀設計可見性的實質要件[1]

申請中包含的每項工業設計的充分準確和清晰的表述對於獲得註冊至關重要,並將隨後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這項要求旨在確保權利範圍的法律確定性。當申請人提交的陳述應足以準確、忠實地代表真實產品,因此不需要樣本或標本。通常,主管機關通常不應要求提供實施工業設計的產品樣本。

且申請的提交日期應取決於是否充分遵守有關外觀設計表現的一般要件。如果陳述在任何方面有缺陷,主管機關應提出異議。根據需要,申請人可以透過提交改進的陳述來彌補缺陷。然而,對於已提交的外觀設計,在修正原始圖示有缺陷的情況下,不得接受任何額外或不同的設計特徵,因為這將導致擴大在相關申請或優先權日最初請求保護外觀設計的範圍。

設計的呈現上的表現形式

設計的表示應包括實施設計的每一產品的側面視圖。各面視圖應從一個或多個不同的角度或視角呈現出每樣設計。它們可以包括:前視圖、俯視圖、右側視圖、左側視圖、後視圖和仰視圖以及立體圖。此表示法可以由圖紙、照片或電腦生成的圖像或設計中的任何其他圖形表示組成,無論是黑白還是彩色,只要它們適合複製。如果陳述以電子格式提交,則電子文件在螢幕上開啟或列印時應符合相同的要求。

表述背景及相關影響因素

表現形式應呈現在「中性」背景上,且不應使用墨水或塗改液進行修飾。品質應允許清楚地區分尋求保護的所有細節和特徵。特別是,當透過照片表示時,背景應足夠中性,以使實施設計的產品或產品的一部分的輪廓與背景環境形成清晰的對比。背景不應干擾或妨礙所要求保護外觀設計的清晰度,該外觀設計應從背景中明顯突出。

如果所顯示的設計與其環境明顯不同,且不受任何其他可能對尋求保護事項或特徵產生疑問的元素干擾,則背景應被視為中性(不一定是「中性」顏色或「空」)。所需要的是設計能從背景中足夠突出以保持清晰可辨。為了評估背景是否適合這些目的,應考慮圖示中的顏色、對比和陰影。

    1. 單一顏色或主要背景顏色

以下圖1、圖2是在註冊申請中可接受的不同中性背景的範例,因為它們可以使設計在鮮明的對比中脫穎而出。

圖1. 單一或主要的背景顏色案例[2]
圖2. 單一的背景顏色案例[3]

以下圖3是不可接受的表示範例,其雖具有單一或主要背景顏色,但因顏色相近或對比不足關係導致設計無法清晰突出:

圖3. 單一或主要背景顏色的對比不足案例[4]

如果設計可與背景清楚地區分,則背景具有漸層色或不只一種顏色的表示也是可以接受的。以下圖4即為此種範例。

圖4. 具漸層或不只一種顏色但足夠凸顯設計的背景案例[5]
    1. 背景的對比性

如果設計的所有特徵都清晰可見,則表示背景中的對比度應被視為足夠、若背景和圖案的顏色相似且部分相互融合時,則認為對比不足。並非設計的所有部分都與背景具有足夠的對比度(即不清楚產品在哪裡結束和背景從哪裡開始);以下圖5提供設計與背景之間具有足夠對比的表示範例:

圖5. 設計與背景之間具有足夠對比案例[6]

以下圖6是設計與背景之間對比度不足的表示範例:

圖6. 設計與背景之間對比度不足[7]
    1. 背景的陰影或反射

如果所有設計特徵都保持可見,則背景具備陰影或反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在任何提交的視圖中都無法明確區分外觀設計的保護主題,則表示中的陰影或反射是不可接受的。如果陰影不允許清楚地識別設計的某些特徵,例如因為它們干擾或隱藏設計的一部分,則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以下圖7是具有可接受的陰影或反射的表示範例[8]

圖7. 陰影或反射不會干擾或隱藏設計案例[9]

以下圖8是包含不可接受的陰影或反射的表示範例:

圖8. 陰影或反射會干擾或隱藏設計案例[10]
    1. 具有外部元素的狀況

理論上,外觀設計的視圖不應包括外部元素。除非該外部元素包含用於說明目的並且不會對尋求保護的事項產生任何疑問。例如,圖10左側所示,在以下外觀設計中加入手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包含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將如何使用(即使使用方式不構成該外觀設計保護主題的一部分)。由於無法請求人手而獲得外觀設計保護,因此外觀設計的主題反而是清晰易懂的[11]

圖9. 外部元素係用以說明外觀設計的產品將如何使用案例[12]

同樣,當表示中的背景顯示了設計將使用的上下文,並且使用適當的視覺不主張聲明(例如顏色陰影)來呈現設計時,設計的主題應被視為足夠清晰(如圖9右側所示),使設計的特徵清晰可見。

以下圖10說明了不可接受的表示範例,因為以下包含外觀設計以外的元素設計並非用以說明,例如左側的裁縫模特,以及右側中的工具和其他元素,這些都使欲申請保護的設計主題不明確[13]

圖10. 外部元素無法清楚說明註冊設計的案例[14]

設計應表示的透明度

若設計包含透明效果,應清楚地表明產品的哪些部分是屬於透明的。如果是照片,品質應足以顯示透明部分、若是以圖紙表示設計的情況下,透明效果應在透明表面或部分處以「淺平行線」表示。透明表面後的產品外觀應該是可見的。以下圖11透過圖面說明了工業設計表現中透明度呈現的方式[15]

圖11. 當設計包含透明效果,透明呈現的案例[16]

表示的質量

表現形式應具有足夠高的質量,以允許複製和數位化(掃描)而不會顯著降低質量。出版品的表現應保持較高的質量,包括設計的任何印刷。為了使以圖紙或照片形式提交的外觀設計達到所需的質量,應考慮以下建議。

  1. 以圖面形式表示設計時應達到的品質建議:(1)應具有良好的品質;(2)每一圖像都應該用清晰和深色的連續線繪製;(3)應該能夠被複製,以便設計的特徵保持清晰可見;(4)公告的呈現應保持較高的質量,包括設計的任何印刷。
  2. 為了確保繪圖表示所需的質量,應避免以下情況:(1)線條品質差;(2)模糊的線條;(3)像素化動畫(Substantial pixilation);(4)合併形成黑色或未定義區域的線條;(5)圖紙過小或過大;(6)有刪除或更正跡象的圖面。
  3. 以照片形式表示設計文件時應達到的品質建議:(1)具有良好的品質;(2)設計的展示方式必須使所展示設計的所有特徵清晰可見且適合複製,且不損失品質。

為了確保照片表現所需的質量,應避免以下情況:(1)因缺乏照明而未定義區域;(2)閃亮、反光或透明表面上的眩光;(3)模糊(除非用作不主張聲明);(4)對比差;(5)大量像素化;(6)有明顯刪除或更正的照片。

備註:

  1. [1]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15(2)(b), DR r. 6(2)(b), 7; KH DL art. 95; ID DL art. 11(4)(a), DR r. 1; LA IPL art. 32.3; MY DA, s. 14(1)(b), DR 10, 15; PH IP Code, s. 114.1(d), DR r. 1510(c); SG DA s. 11(2)(c), DR r. 14; TH DA s. 59(1), DR r. 17, 19; VN IPL art. 103, DR r. 33.5.d, 33.6.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2.3.1, 3.3, 5 and 5.2, and the Community Desig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CDIR), Article 4。
  2. [2]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s DM/087075, DM/086317 and DM/087323。
  3. [3]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s DM/087075, DM/086317 and DM/087323,from Austrian lapsed design No 1747/1999。
  4. [4]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CP6  examples。
  5. [5]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RCD No 1 387 476-0001 and French design No 955805-0005。
  6. [6] 圖片來源:Benelux design No 38895-00
  7. [7] 圖片來源:Portuguese lapsed design No 420-0006, Portuguese lapsed design No 00023465-0001
  8. [8] The IP Office of Myanmar does not follow this approach,example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Danish design No 2013000069 and EUIPO CP6 。。
  9. [9] 圖片來源:Danish design No 2013 00069,and CP6 example
  10. [10] 圖片來源: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CP6。
  11. [11]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RCD 1627233 and No 2513598。
  12. [12] 圖片來源:both from CP6 example。
  13. [13] 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 item 3.3.2.2。
  14. [14] 圖片來源: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 item 3.3.2.2。
  15. [15] Examples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31 and 68, respectively。
  16. [16] 圖片來源:Examples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31 and 68, respectively。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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