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時尚品牌Vetements多年來試圖將其品牌名稱註冊為美國服裝類商標。2025年5月2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作出判決,維持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及其商標審理上訴委員會(TTAB)先前拒絕註冊「VETEMENTS」為商標的決定,理由是該詞為法文單字「vêtements」,即英文的「clothes」,服裝之意,在用於服飾商品與零售服務時屬通用詞,故不得註冊。

事實
Vetements Group AG(Vetements)為一以顛覆性美學與挑戰業界規範著稱的瑞士時尚品牌。自2020年6月,Vetements試圖在美國註冊「VETEMENTS」標誌,涵蓋標準字體與特殊設計版本(見表1),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包括第25類之商品:「襯衫、裙子、毛衣、大衣、夾克、西裝、鴨舌帽、頭部配件、帽子、連帽、遮陽帽、圍巾、手套、鞋子、靴子、腰帶、T恤、長褲、女用襯衫、洋裝」;以及第35類之「前述商品之線上零售服務」[1]。
申請號:88944198 |
申請號:88946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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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Vetements欲在美國註冊商標圖示;資料來源:USPTO網站
然而,兩件申請均遭USPTO及TTAB駁回,理由為「vêtements」為法語「服裝」之意,當用於相關商品與服務時,屬通用詞,或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並未取得後天識別性[2]。
經Vetements上訴後,TTAB援用「外語對應原則」,認為應將「vêtements」譯為英文(clothes,服裝之意),在翻譯後,一般消費者會認為該詞對於申請註冊之商品與服務而言為通用詞,因此維持拒絕註冊的決定[3]。Vetements則對此決定提起再次上訴。
外語對應原則
所謂「外語對應原則」(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係在評估非英語之商標是否為通用詞或描述性標誌時,其方法是先將其翻譯為英文,再適用相應之法律標準[4]。
CAFC引述過去判決見解,「雖然現代語言中的詞語通常會被翻譯為英文,但『外語對應原則』(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並非絕對規則,而僅應視為一項指導原則」。當「美國消費者不太可能翻譯該外語商標,而是以其原貌接受該標誌時,則不應適用該原則」。因此,「僅在普通美國消費者有可能『停下來並將該詞翻譯為其英文對應詞彙』的情況下,才應適用此一原則」[5]。
其中,所謂「普通美國消費者」(ordinary American purchaser),並不限於對非英語不熟悉的消費者;相反地,此一用語涵蓋所有美國購買者,包括那些熟悉非英語、並在一般情況下會將該語詞翻譯為英文的消費者。CAFC同時也承認,「在某些情境中,許多非英語商標不會被翻譯,而是即使消費者熟知其原語意義,仍會被普通美國消費者直接以原貌接受」。因此,「即便對於熟悉外語的消費者,亦存在特定情況下無須翻譯之可能」[6]。不過原則上還是會先進行翻譯,不翻譯屬於例外。
套用在本案:美國有多少人懂法語?
Vetements主張,「唯有當大多數美國人能理解該外語詞彙時,該原則方可適用」、「實際上只有極少數美國人會說法語」。由於其認為,在一般大眾之相關購買人群中,能夠辨識該法文單詞並了解其英文對應詞的消費者比例極低,同時,其亦認定消費者會「停下來試圖查找翻譯」的機率也為極低[7]。因此,其主張應該至少有50%以上的消費者懂法語,才能適用「外語對應原則」[8]。
反之,USPTO和TTAB援引美國人口普查局(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之統計數據,並指出截至2010年,美國有約210萬名5歲以上居民在家中使用某一種法語方言。此外,法語也是美國教育體系中普遍教授的語言:在小學至高中的外語課程中,有14%的學生選修法語;在大學外語學生中,則有12.4%選修法語[9]。
CAFC認為,並不需要達到50%以上人口懂法語,上述援引美國有在進行法語的學習和使用人口,已達到有「相當數量」(appreciable number)比例的美國人民能夠將「VETEMENTS」一詞從法語翻譯為英文。更重要的是,本案所涉詞語「vêtements」(clothes,服裝)為一個簡單且常見的詞彙;相比之下,其他案件中的「widow」(寡婦)則屬於較進階詞彙,需具備較高的詞彙能力[10]。
某些情況下,消費者確實較不會進行外語翻譯
CAFC曾認為,「市場上確實存在某些情境,使得消費者翻譯品牌名稱或標示是既不切實際,甚至不太可能的事情」。在Palm Bay一案中,「VEUVE」一詞係構成擬註冊氣泡酒商標的一部分。「VEUVE」翻譯為英文是「widow」(寡婦),是一個比較少用的字,且「widow」一詞與酒類商品並無直接聯想,所以消費者不會特別翻譯這個字。另一個案件中,「Tia Maria」(瑪麗姨媽)一詞亦與食品或餐飲服務無明顯關聯。消費者進入申請人餐廳的場景係「具有墨西哥風格裝潢,並附有墨西哥美食菜單」,因此不太可能主動將該西班牙語標誌進行翻譯[11]。
相較之下,本案所處的語境與上述案件不同 — 消費者僅把「VETEMENTS」當商標而不翻譯其意涵的可能性較低,因為該商標所處之背景係服裝產業。依據消費者接觸「VETEMENTS」標誌時的具體情境,包括「作為裝飾性文字出現在上訴人之服裝上,或出現在其服裝及服裝相關服務之廣告中」。故在此等情況下,CAFC認為普通美國消費者極有可能會停下來並翻譯該標誌。並且,「vêtement」(服裝之法語詞彙)一詞與服裝密切相關[12]。
「vêtements」一詞屬於通用詞
CAFC認為通常消費者會將vêtements翻譯為服裝後,接著要討論,其屬於通用詞或描述詞。最終CAFC認為,「vêtements」一詞對於涉案之服裝商品與服務而言為通用名稱。
針對通用名稱的判斷,CAFC採取二階段測試:第一,確認所涉商品或服務的種類(genus);第二,判斷相關公眾是否主要將該詞理解為指涉該種類。在本案中,所涉之商品與服務為「服裝」及「服裝之線上零售服務」。CAFC認同TTAB的見解,即「vêtements」一詞翻譯為「服裝」(clothes)後,指得就是該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種類,因而屬於通用詞,不得享有商標保護[13]。
由於該商標申請已被認定為通用詞而不予註冊,CAFC指出,無須再進一步審查「VETEMENTS」是否屬於描述性標誌(merely descriptive)的備位見解[14]。
備註:
- [1] In re Vetements Grp. AG, No. 2023-2050, 2025 WL 1449718, at *1 (Fed. Cir. May 21, 2025).
- [2] Id. at *1.
- [3] Id. at *1-2.
- [4] Id. at *2 .
- [5] Id. at *3.
- [6] Id. at *4 .
- [7] Id. at *6.
- [8] Id. at *6-7.
- [9] Id. at *6.
- [10] Id. at *6.
- [11] Id. at *8.
- [12] Id. at *8.
- [13] Id. at *10-11.
- [14] Id. at *11.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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