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也可以聲請商標。2018年德國一家飲料罐製作公司,將一段長14秒的氣泡飲料開罐聲音,向歐盟智財局聲請商標。但歐盟智財局認為其欠缺識別性,駁回其申請。2021年7月,歐盟普通法院做出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案判決,維持歐盟智財局決定,同時也提出了聲音商標識別性的認定標準。

歐盟的聲音商標申請概況
歐盟2009年版之商標規章,准許新型態商標為:「共同體商標可由任何能夠以圖文方式呈現的標識組成,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設計、字母、數字、商品或其包裝的形狀,只要該標識能將一事業之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事業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1]」但是,條文規定商標必須能夠以「圖文呈現」(represented graphically),因而,歐盟智財局雖然准許聲音商標註冊,但都要求必須以樂譜方式表示聲音。若僅以聲波圖聲請,當時歐盟智財局均會駁回。
但到了2015年歐盟商標指令、2017年新版的歐盟商標規章,取消了這個「圖文呈現」的要求。2017年版歐盟商標規章第4條規定:
「歐盟商標得包括任何標識,特別是文字,包括個人姓名或圖形、字母、數字、顏色、商品的形狀、商品包裝、或聲音,惟該等標識須符合以下情形:
(a)將任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以及
(b)得以在歐盟商標註冊簿以主管機關及一般大眾可清楚及準確地判斷給予商標權人保護標的方式呈現。」[2]
自此之後,歐盟智財局除了允許樂譜呈現聲音商標外,也允許提交聲音樣本(電子檔)。在歐盟智財局的網站上,會有該聲音商標的連結,點進去可以直接聽該段聲音。目前為止,歐盟智財局資料庫中,可以看到曾有415個聲音商標申請案,其中262個申請案獲得註冊[3]。
氣泡飲料開罐聲音聲請商標
2018年,德國專門生產瓶罐的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公司,提出一件聲音商標的申請案(申請號17912475[4])。其聲音總共為14秒,文字描述為「打開飲料罐發出的聲音,然後是大約一秒鐘的沉默和持續大約九秒鐘的嘶嘶聲」。至於聲音內容,可以參考註腳4的網頁連結。申請人指定使用於各種飲料罐,和儲存、運送的金屬容器[5]。
歐盟智財局於2019年駁回該案申請,申請人不服,並向智財局的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提出救濟,但救濟委員會仍然駁回該申請[6]。因此,申請人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歐盟智財局之決定。
普通法院於2021年7月7日做出判決,並對此一罕見的聲音商標案例,做出一個重要的判決[7]。
聲音商標的識別性標準
首先,普通法院重述了歐洲法院建立的基本原則,所有商標都應該在相同的識別性判斷標準下被審查。而識別性就是該商標是否有識別該商品服務之商業來源之能力。而這樣的標準,也適用於聲音商標[8]。
法院指出,所申請商標:「必須具有一定的共鳴,使目標消費者能夠認知其作為商標,而不是將其當作功能性元件,或者是不具有任何內在特徵的或指示符號。因此,系爭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必須可以直接透過對聲音商標的簡單感知,而不需要將其與其他元素(例如文字或圖形元素,甚至其他商標)相結合,就可以聯想到其商業來源。[9]」
上訴委員會駁回此申請案有三項理由,其中二項理由如下[10]:
- 關於聲音商標,可以參考歐洲法院過去關於形狀商標案件中,該形狀屬於產品或其包裝形狀的相關判決。在這些判決中,過去法院指出,要具有識別性,該商標之形狀必須在相關產業的規範或習慣有顯著不同。
- 該商品本身沒有聲音,只有在消費該商品時,才會聽到這個聲音。
但普通法院卻不同意這兩個理由。就第一個理由,法院認為,不應該適用關於形狀商標的判例法[11]。就第二個理由,法院認為,大部分的商品本身都是安靜的,只要在被消費時才會產生聲音。因此,雖然只有在消費商品時才產生聲音,但不能因而認為,在特定市場中用此聲音指示商品之商業來源,是很少見的[12]。
氣泡飲料開罐聲音不具有識別性
不過,普通法院最後仍然維持智財局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認為該聲音並不具有先天識別性。法院認為:
「考慮到商品的類型,罐頭打開時產生的聲音實際上被視為純粹的技術和功能元素。打開罐頭或瓶子,是為了喝飲料以的相關技術解決方案中所固有的部分,因此這種聲音不會被消費者認知為商品商業來源的指示。[13]」
第二,普通法院認為,「一般而言,相關消費者均會立即將嘶嘶氣泡聲,聯想到飲料」。法院認為:
「該段聲音中的聲音元素和大約一秒鐘的寂靜,作為一個整體,沒有任何內在特徵,可能使公眾將它們認知為商品商業來源的指示。這些元素無法讓消費者產生共鳴,能夠使它們與飲料領域的類似聲音相區分。[14]」
結語
此案件是歐盟法院第一起針對「非樂譜」的聲音商標,所做出的判決。最後普通法院維持了歐盟智財局與上訴委員會的認定,亦即認為系爭申請欠缺識別性。
本案中歐盟法院認為,其不應該套用形狀商標的判斷標準,而採用所謂的共鳴理論,亦即,法院認定的標準在於,聲音商標本身應該具有識別性,而不能僅是「在與其他文字、圖形、影像連結後才產生識別性」。至於原本歐盟智財局和上訴委員會強調,產品本身是無聲的,這點確實不是重點,只要該聲音能夠識別商品服務之來源即可。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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