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PTO發布《延續案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Continuing Application Fee (CAF) Quick Reference Guide),本文整理其中新增說明例供讀者參考。
一如先前報導[1],USPTO 2025專利規費調整方案導入數項規費項目,且已於2025年1月19日開始實施。USPTO官網為此次規費調整特闢網頁,匯整新增規費項目快速參考指引及說明例,進一步釐清其判斷標準及違規案件處置方式。[2]本文僅先就其中的USPTO《延續案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Continuing Application Fee (CAF) Quick Reference Guide),整理USPTO新增說明例。
延續案附加費計算原則
延續案附加費是新增法條37 CFR 1.17(w)創設項目。
(1) 基本概念
簡言之,一申請案先取兩個日期,一是其本身申請日,二是其Earliest Benefit Date(EBD)。若兩者相距超過6年,即應繳37 CFR 1.17(w)(1)延續案附加費;若兩者相距進一步超過9年,即應繳37 CFR 1.17(w)(2)延續案附加費(若該案先前已繳納過37 CFR 1.17(w)(1)延續案附加費,只需加繳37 CFR 1.17(w)(1)及37 CFR 1.17(w)(2)的差額)。
(2) EBD
所謂EBD,是一案依35 U.S.C. 120、121、365(c)、386(c)及37 CFR 1.78(d)主張的最早優先權日,即排除外國優先權案及依35 U.S.C. 119主張的美國暫時案,從中選取最早申請的被主張案申請日。
(3) 適用案件類型
含發明、植物、設計、Reissue所有專利類型的延續案,包括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部分連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甚至非延續案類型的Reissue案,只要出現規定情況,都可能被加徵延續案附加費。
(4) 6年/9年期限遇週末假日的例外原則
EBD起算6年的日期,若恰是週末或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假日,這種情況下延至下一工作日提交延續案,USPTO視其申請日距EBD期間為未超過6年,不會加徵延續案附加費。EBD起算9年的日期,若恰是週末或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假日,這種情況下延至下一工作日提交延續案,USPTO視其申請日距EBD期間為未超過9年,不會加徵9年延續案附加費,僅徵收6年延續案附加費。
未依規定繳費的後果
假使一案某項優先權主張應繳但未繳延續案附加費,即未滿足優先權主張要件,USPTO已表明不會接受該項優先權主張,故也不予登錄。USPTO《延續案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新增說明例16及17,可作為參考。
(1) 說明例16
(2) 說明例17
補救方式
應繳但未繳延續案附加費,一般仍有補救辦法。USPTO《延續案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新增說明例18、13~15,可作為參考:
(1) 說明例18(承「2說明例17」)
(2) 說明例13~15(拖至專利授權公告後才補救)
Reissue案的判斷及處理方式
若新案為Reissue申請案,一開始應取原專利EBD作該Reissue新案的EBD。假設Reissue申請案的ADS僅列原專利已依35 U.S.C. 120、121、365(c)、386(c)及37 CFR 1.78(d)主張的優先權,免繳延續案附加費。但2025年1月19日起,遇有以下狀況,就須繳延續案附加費:依前述法條新增原專利沒有依法主張的優先權,且Reissue案本身申請日距其EBD相隔逾6年。USPTO《延續案附加費快速參考指引》新增說明例19~21可作為參考:
備註 :
[1] 《北美智權報》第371期〈USPTO將於2025/01/19開徵IDS及延續案附加費〉,請見https://naipnews.naipo.com/1487。
[2] Summary of 2025 patent fee changes,請見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summary-2025-patent-fee-chan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