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審查主管機關為了提升專利審查效率、減少重複的案件檢索工作,藉由「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展開合作,當一專利申請案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專利申請人可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第二申請局便可參考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加速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目前與台灣實施一般型PPH計畫的協定國家有美國;實施增強型的協定國家則有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等國。

PPH計畫最早的起源,是2003年起歐、美、日三大專利局合作,開始彼此交換專利檢索成果的計畫,2006年美國與日本專利局首先以此架構開始試行PPH計劃。當申請人申請的專利範圍至少有一項已獲第一申請局准予專利後,申請人即可向第二申請局提出加速申請,使相對應申請案優先進入審查程式,可以更快獲得審查結果。
目前台灣參與PPH雙邊協定計劃試辦中的國家,包括美國(2011.9.1開始試辦)、日本(2012.5.1開始試辦)、西班牙(2013.10.1開始試辦)、韓國(2015.7.1開始試辦) 、波蘭(2017.8.1開始試辦) 、加拿大(2018.2.1開始試辦)。2020年起,台日、台韓已經從試行計畫進一步地成為永久型合作計畫。
實施國家 |
計畫內容 |
實施態樣 |
最早開始實施日期 |
赴該國提出PPH申請的網頁 |
美國 |
一般型PPH |
2011年9月1日 |
||
日本 |
增強型PPH |
2012年5月1日 |
||
西班牙 |
增強型PPH |
2013年10月1日 |
||
南韓 |
增強型PPH |
2015年7月1日 |
||
波蘭 |
增強型PPH |
2017年8月1日 |
||
加拿大 |
增強型PPH |
107年2月1日 |
表1. 目前與台灣實施雙邊PPH的國家;資料來源:TIPO
PPH實施的樣態
PPH依其實施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態樣:
(1)一般型PPH(Normal PPH):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2)增強型PPH(PPH MOTTAINAI):不受一般型PPH中先後申請局的限制,只要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相關資料,使OLE得以利用OEE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目前與TIPO合作實施PPH計畫的外國專利局中,僅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實施一般型PPH計畫;台灣與日本特許廳、西班牙專利商標局、韓國智慧財產局、波蘭專利局及加拿大智慧財產局,均實施增強型PPH計畫。
PPH申請時點
僅有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PPH申請,新型和設計專利申請案皆不適用。提出PPH申請的時點,必須是申請人已經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前。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後,智慧財產局必須完成相關程式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申請人須在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才可提出PPH申請,否則將不會被智慧財產局受理。
適格的PPH申請案
若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1)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美國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1)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依據台灣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3)台灣申請案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主張為優先權基礎案;
(4)台灣申請案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台灣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台灣申請案。
PPH計劃可減輕專利局的審查負荷及加快審查速度,對於專利申請人來說,申請PPH可以更快獲得專利授權、降低專利申請成本,且提出PPH申請無需額外繳交規費;不過即使申請案獲OFF准予專利,並非表示OSF就一定會核准其專利申請。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