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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移轉

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權,是依法得為繼承及自由讓與的標的。商標權之移轉,包括商標權因合意讓與、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等情形,經移轉註冊的受讓人依受讓時的權利狀態,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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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登記的效力

移轉商標權,未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商標法所明定,故採「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未辦理商標權移轉註冊登記,雖不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因契約或法律關係而發生的移轉效力。

智慧局TIPO指出,如果決定透過買賣契約或法院拍賣程序取得他人的商標權,應注意以下事項:

注意事項

(1) 確認權利的歸屬、

(2) 商標註冊有沒有經撤銷公告、

(3) 是否有授權或質權登記、

(4) 是否還有其他禁止處分或爭議在案。

申請移轉登記手續

申請商標權移轉註冊,應填寫移轉登記申請書(一文一案/一文多案),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例如:

申請移轉登記時,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的人是從相同的商標權人取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同一移轉申請申請書提出申請,減免填寫多件申請書的作業程序,但應以商標的案件數計算費用。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商標移轉的常見問題

問題 (1):如果商標權移轉後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各商標權人在使用時應如何附加區別標示,才算「適當」?

問題 (2):受讓商標權後是否一定要辦理移轉登記?

問題 (3):商標如果有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權移轉後對被授權人權益有沒有影響?

問題 (4):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辦理移轉登記?若無繼承人時,商標權是否仍然存在?

問題 (5)辦理共有商標權的移轉登記與一般商標是否不同?

問題 (6)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繼承或贈與產權移轉登記,應檢附完稅證明書等文件,如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其實際運作程序為何?

    1. 稅捐機關核定智慧財產權價值時,係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就個案參考其買賣的利益及剩餘年數核估其價值。
    2. 依申請人所檢附的商標權讓與契約,若認為其約定的價金為「無條件」,應視為贈與,仍會要求檢附完稅證明,倘認為其約定的價金為「顯不相當之代價」者,為兼顧智慧局行政效能,智慧局仍可准予登記,再就「顯不相當之代價」的案件向稅捐機關通報。
    3. 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申報贈與或繼承問題,民眾可逕洽各國稅局服務專線。

問題 (7)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申請移轉?尤其是在同一商品/服務組群的近似商標。

資料來源:

  1. 智慧局商標主題網商標異5.商標移轉,智慧局商標權組109-01-20
  2. 智慧局商標主題網商標異動商標FAQ2.3.8- 44.商標權異動,智慧局商標權組109-01-20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